(2016)浙0483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德忠与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忠,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3240号原告:徐德忠。委托代理人:许炳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北路***号梧桐纺针织机械科技园**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29983452T法定代表人:许生甫,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德忠诉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以下简称滮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德忠诉称: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于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被告停产,共结欠原告工资18000元。被告桐乡滮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凤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11月4日,被告滮羊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8000元,并口头承诺于2015年年底支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滮羊公司并未按时支付工资。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滮羊公司支付工资1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滮羊公司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于原告处工作。被告滮羊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凤英于2015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滮羊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8000元。后被告滮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4月27日由沈凤英变更为许生甫。原告向被告催讨工资无果,故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8000元,请求有据,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德忠工资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桐乡滮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盛诚成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