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765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马国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