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2765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马国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