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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马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818号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青年大街。法定代表人:郭禹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峰,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继丰,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被告:马霞,女,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4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人民陪审员  尹秀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