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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高洪君与于春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君,于春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648号原告:高洪君,男,住安达市。被告:于春艳,女,住安达市。原告高洪君与被告于春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高洪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洪君负担。审 判 长  赵世如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