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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嵊州玺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裘剑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玺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嵊州玺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16783-6),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76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相宇坤,总经理。被执行人:裘剑锋(身份证号:3306231976********),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嵊州玺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裘剑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剑锋现下落不明(已提起布控),我院已查封裘剑锋名下浙D×××××小车一辆以及位于嵊州市东南路555号黄金水岸47幢一单元402室、双塔路48号嵊州五金机电城10号楼05的房产,前述车辆房产均抵押于银行,此外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1035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103500元,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3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