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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陈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陈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代表人陈锴锋,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发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重复申请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2016)湘0181执3248号执行一案。经查,本案与(2015)浏执字第02754号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相同,申请执行的内容一致。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与陈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15)浏执字第02754号,因被执行人陈发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81执3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