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XX明与翁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翁赟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2481号原告:XX明。被告:翁赟哲。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诉被告翁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XX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赟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明撤回对被告翁赟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明负担。审 判 员 曹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昭书 记 员 杨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