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156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生。被告党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占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