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财保33号申请人: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4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康淑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雅新,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保云。申请人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财物,并提供现金55022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永拓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鼎安特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五千零二十二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杨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