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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书润与李书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润,李书友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571号原告暨反诉被告李书润,农民。被告暨反诉原告李书友,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郑煜。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弟庆,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李书润诉被告李书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7月8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李书友当庭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8月2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李书润、被告暨反诉原告李书友的委托代理人郑煜、许弟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因本诉原告李书润的诉讼请求错误,需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告暨反诉被告李书润就本诉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暨反诉原告李书友因本诉撤诉,其亦就反诉提出撤诉申请,决定再另行起诉。李书润、李书友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诉原告李书润、反诉原告李书友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润、反诉原告李书友撤诉。本案本诉诉讼费5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李书润负担;反诉诉讼费25元,本院决定由反诉原告李书友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