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黄惠霞与程继峰、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霞,程继锋,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495号原告:黄惠霞,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龙,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继锋,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娅,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170号黄河龙大厦1号楼八层。法定代表人:吴凤霞,系被告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霞与被告程继峰、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惠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惠霞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黄惠霞负担。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