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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甲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茹,该××董事长。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暂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执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河南省富达嵩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会奕审 判 员 黄宏伟代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