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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鹿执字第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邓田英、韦虹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田英,韦虹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鹿执字第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田英,女,1963年8月4日出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韦虹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鹿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农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虹江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账号62×××18内存款5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