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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114号原告:程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乙。关于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敬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