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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677号原告:周某某,女,26岁,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邱某某,男,32岁,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长  雷德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