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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刘志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1631号罪犯刘志强,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博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于2014年9月23日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刘志强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15.59分,获表扬11次,获嘉奖3次,立功1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8年2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