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金扬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396号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中段2号。法定代表人:林天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勇,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金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工业园区科伦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扬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四川省金扬食品有限公司已停产,原告诉讼目的暂不能实现,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 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爱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