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989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电特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载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特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载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9891265号原告:中电特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格,浙江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朴,浙江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载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OHAMADABDULLATEEFSALKA。原告中电特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载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购买变压器价值54000美元,后偿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70760元,同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于同年12月25日付清,逾期付款按欠款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元。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3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载恩贸易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电特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人民陪审员 谢传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