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3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36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雅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