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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杜鹃诉上海一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鹃,上海一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5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鹃,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宝生(系上诉人父亲),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9月5日,杜鹃(甲方)与上海一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公司)(乙方)签订《汽车买卖服务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杜鹃向一汽公司购买大众高尔夫自豪汽车一辆;车价为145,900元,杜鹃于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提车前付清剩余款项,约定提车日期为9月15日以内;杜鹃委托一汽公司办理上牌、保险等事项。合同还对其它方面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杜鹃与一汽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的权利义务,杜鹃实际提车日期为9月9日。9月15日上牌完成后,杜鹃到家擦车时发现车辆右后轮上方保险杠油漆脱落现象,因与一汽公司交涉未果,杜鹃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汽公司赔偿杜鹃车辆残值损坏50,000元。原审审理中,经杜鹃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油漆剥落情况进行鉴定,2016年2月16日,该公司致函原审法院表示,如要确认受理鉴定,需要当事人提供当时车辆包装外膜以进行痕迹比对,经与申请方联系确认,已不能提供比对物证,故该案无法受理。原审认为,杜鹃与一汽公司间的《汽车买卖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杜鹃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杜鹃的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系争车辆油漆脱落的现象是该车辆的质量问题或一汽公司的原因所造成,相关鉴定部门亦无法对此进行司法鉴定,杜鹃提车时应当检查车辆的外观情况,且杜鹃在售前检查卡、交车确认单上签名确认后,该车辆实际上已经由杜鹃控制和管理,杜鹃自提车日到发现油漆脱落现象已有多日,无法排除系该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致。综上,杜鹃要求一汽公司赔偿杜鹃车辆残值损坏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杜鹃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杜鹃负担。杜鹃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杜鹃上诉称,一汽公司提供的2015年9月8日的售前检查卡虽然有杜鹃的签字,但实际上是一汽公司验的车,杜鹃签字只是履行手续。车辆突出部分应当是要全部贴膜的,但是交车时,车上所有的膜都已经被一汽公司撕去。车辆从9月9日交付到9月15日发现问题的时间段里都是由杜鹃掌控,在上完牌后到家擦车,车上的漆一擦就掉,该些部位上涂的都是颜料,根本不是漆。出现掉漆的原因应当是一汽公司撕膜时从里往外带的,不是剐蹭或者自然条件下产生。杜鹃在二审中仍坚持要求鉴定。被上诉人一汽公司辩称,杜鹃验过两次车,杜鹃的父亲作为出租车驾驶员非常仔细,在交车当天还要求抬高车子查看底盘,而作为卖方的一汽公司没必要验车。车辆交付时都是由销售公司撕膜、清洗干净后交给对方,且从交付到9月14日的几天里也有过下雨,如果是涂的颜料,早已会脱落。车辆不是全身贴膜,杜鹃发现问题的部位不会贴膜。鉴定公司要求提供车辆包装外膜进行痕迹比对,但撕膜当时不可能预见会发生纠纷,故膜已被扔弃很正常。一汽公司不同意杜鹃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杜鹃与一汽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杜鹃提车后,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杜鹃曾经对系争车辆有过两次检验并签字,说明其对车辆的情况已经有过仔细检查并对外观情况没有任何异议。杜鹃主张油漆脱落现象是因撕膜而成,杜鹃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杜鹃又称一汽公司撕膜后在破损部位涂上颜料掩盖了瑕疵,一汽公司予以否认,杜鹃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一汽公司交付车辆后,杜鹃实际掌控了系争车辆,在此期间杜鹃发现系争车辆有油漆脱落现象,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无法排除车辆在行驶或者停放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致,无不当。现因鉴定条件不具备,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杜鹃在二审中仍坚持要求鉴定,本院无法认同。杜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杜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审 判 员  潘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