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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谭昌辉与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民终1069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就,谭昌辉,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0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李煜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昌辉,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青山村杉树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李芳春,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璟瑜,广东笃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就因与被上诉人谭昌辉、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昌辉一审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损失共计311394.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杨就向原告谭昌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213964.19元;二、驳回原告谭昌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70元,由原告谭昌辉负担1868元,被告杨就负担4102元。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上诉人览讯公司向被上诉人谭昌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共计213964.19元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览讯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对谭昌辉受伤过程的查明有误,2014年12月24日下午杨就、肥仔及谭昌辉等人到览讯公司收取旧机器时,杨就交完上午的购买款落到地面才知谭昌辉受伤,这与谭昌辉在诉状中所述基本一致。即览讯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指挥杨就雇请的几个工人(包括谭昌辉)到其车间搬运机器时,导致谭昌辉受伤。有关的《证人证言》、览讯公司提供的现场相片、览讯公司的自认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还遗漏了如下事实没有查清:览讯公司擅自指挥杨就雇请工人到其公司车间搬运机器;览讯公司指挥其公司叉车司机驾驶叉车叉机器,导致机器翻倒压伤谭昌辉;杨就在二楼交完上午所购的废铁款后,来到公司车间才看到谭昌辉受伤的,即谭昌辉受伤前杨就不在事故现场。二、科技公司在杨就不在的情况下擅自指挥杨就雇请的谭昌辉到其公司车间内搬废机器并导致谭昌辉受伤,不属杨就雇请谭昌辉的活动范围,谭昌辉受伤并导致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览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杨就无关。原审将览讯公司的过错责任推给杨就,显然是错误的,明显偏袒览讯公司。三、就算览讯公司擅自指挥行为没有超出杨就的雇佣活动范围,谭昌辉受伤显而易见是由于览讯公司指挥的职员及操作叉车的司机,在指挥及叉送机器时未尽安全的义务,致谭昌辉受伤,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而谭昌辉作为搬运工,在搬运过程中同样未尽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也有过错,亦应承担一些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杨就是基于雇佣关系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览讯公司是基于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览讯公司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原审法院应当依照谭昌辉诉求判决览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雇佣关系判决杨就承担赔偿责任,且在判决中应当说明谭昌辉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执行,若谭昌辉选择杨就进行赔偿,杨就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向览讯公司追偿。四、另外,由于杨就与谭昌辉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款项,据此,谭昌辉主张杨就2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五、因谭昌辉的经济损失与杨就无关,杨就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览讯公司应将杨就垫付给谭昌辉54596.3元返还给杨就。被上诉人服从原判,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审庭审过程中杨就确认平常废铁由其负责装运,包括谭昌辉在内的搬运工人均为其雇佣,在涉案废机器搬运过程中其到了现场,并称其到现场后一会儿就出事了。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谭昌辉与上诉人杨就之间的雇佣关系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提交的证据所作出的分析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首先,杨就主张谭昌辉作为搬运工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杨就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无其它证据可以反映谭昌辉在搬运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览讯公司的责任问题。杨就已与览讯公司就涉案废旧机器达成收购协议,且杨就负责搬运,在杨就雇请的人员无法靠人力自行移动机器的情况下,览讯公司利用叉车协助杨就进行搬运,在操作过程中谭昌辉受伤。虽然杨就不承认是其负责搬运的指挥工作,但其确认在其到场时事故尚未发生,杨就作为收购人、搬运责任人有权决定如何搬运,但其未对包括谭昌辉在内的受雇人员及览讯公司协助人员的操作方案、方法提出异议,故应对其雇请的谭昌辉人身伤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就主张览讯公司擅自指挥其雇请的人员而致谭昌辉受伤,应对伤者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览讯公司否认其工作人员是指挥者,称仅是应杨就要求而协助,而杨就无充分证据可证实览讯公司的人员作出了错误指挥而致谭昌辉受伤,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览讯公司将未经拆解或切割的大件沉重废旧机器出售给没有搬运能力的杨就,却未与杨就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运方案,仅是提供叉车协助,其对于买卖对象的选择、卖出物品后的附随善后事宜处理不够谨慎,应对谭昌辉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认定其应对谭昌辉全部损失的20%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已通过杨就向谭昌辉支付了医药费40000元,该款应从其须支付的赔偿额中予以扣减。最后,对于杨就上诉提及的其它问题,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那么,览讯公司须向谭昌辉赔偿的数额为317895.49×20%-40000=23579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充分的,本院予以支持,理由不足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二、被上诉人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3579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诉人杨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70元,由被上诉人谭昌辉负担1868元,上访人杨就负担4102元(被上诉人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452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4509.46元,由上诉人杨就承担4057.46元,被上诉人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丹娜吴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