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沈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沈佳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185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河北路83号709室。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海凝,浙江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沈佳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