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牛林山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林山,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004号原告:牛林山。委托代理人张小琴。被告: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琦。原告牛林山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