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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牛林山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林山,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004号原告:牛林山。委托代理人张小琴。被告: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琦。原告牛林山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