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张俊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797号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俊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明,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