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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张俊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797号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启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俊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明,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温岭精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