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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施淑娟与鞠洪香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淑娟,鞠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号申请执行人施淑娟,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尚志镇煤建胡同。被执行人鞠洪香,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尚志市尚志镇煤建胡同。本院在执行施淑娟与鞠洪香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