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执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史旺生、王英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史旺生,王英杰,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执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红梅。被执行人史旺生。被执行人王英杰。被执行人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史旺生、王英杰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执行保证,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晋09执60号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执行至2016年8月21日,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史旺生、王英杰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晋09执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忻州亨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