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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3750号原告郭某,安徽人。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郝铁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兴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