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127号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工业园区蓬莱路***号。法定代表人:胡轶凡,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诉讼代表人:王祥才,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佩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