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726号申请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昌黎镇八里庄村东205国道南侧。被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保险单号AJINT60Z0116Q000030Q)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胜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