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451号之一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83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法定代表人:蒋章听,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诉讼争议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且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