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侯广庆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初50号原告侯广庆,男,1925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曹宇光,厅长。委托代理人王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达光,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广庆以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接受其申请进行复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