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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吴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韦某申请吴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吴某已和申请执行人韦某达成协议,由吴某自己处理其名下的房产,从卖房款中支付所欠韦某的房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国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