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吴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韦某申请吴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吴某已和申请执行人韦某达成协议,由吴某自己处理其名下的房产,从卖房款中支付所欠韦某的房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国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