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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薛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薛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762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1599号。负责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晓彬,该公司职工。被告:薛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薛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141.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