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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3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韩明诉孔德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孔德广,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35351号原告韩明,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东兵(原告之夫),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孔德广,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原告韩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孔德广(以下简称被告)、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阳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情况:事发时间为2016年1月17日20时45分;事发地点在朝阳区慧忠路与安立路交叉;责任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车辆状况:被告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驾驶人驾驶车辆不属于职务行为;保险情况:×××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损失情况:医疗费2141.46元。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41.46元。2、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认可原告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医疗费票据,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实。是否存在垫付否其他查明的问题无本院认为:判决理由赔偿项目是否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方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医疗费2141.46元由交强险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明医疗费二千一百四十一元四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孔德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