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谭显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显友,王清高,廖林春,谢青华,王意华,王意萍,XX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46号申请人谭显友,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王清高,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廖林春,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谢青华,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王意华,男,汉族,1998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王意萍,女,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谭显友与被申请保全人王清高、廖林春、谢青华、王意华、王意萍、XX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谭显友以其与被申请人王清高、廖林春、谢青华、王意华、王意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显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显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彭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