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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8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军与叶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叶瑜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8609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王春风,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瑜芬。原告陈军与被告叶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招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瑜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起诉称:被告叶瑜芬因资金周转所需,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75000元,合计135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二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及债务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由借款人负责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至今本息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0000元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75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军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二份,用以证明被告叶瑜芬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75000元,合计13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以及违约责任等的事实。3、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事实。被告叶瑜芬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递交给被告叶瑜芬,被告叶瑜芬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明原告所待证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叶瑜芬因资金周转所需,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2015年7月1日向原告陈军借款60000元、75000元,合计135000元,并亲笔出具二份借条,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及债务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由借款人负责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本息。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军与被告叶瑜芬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原告已按约提供借款,故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叶瑜芬应当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借贷。根据本案实际,应将起诉之日视为催告之日,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瑜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军借款135000元并支付按各笔借款的借款之日起(其中60000元自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利息,7500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被告叶瑜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