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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桂芝、王永仓等与衡水金鼎(集团)腾飞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芝,王永仓,张得玲,王杨,衡水金鼎(集团)腾飞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芝。申请执行人王永仓。申请执行人张得玲。申请执行人王杨。被执行人衡水金鼎(集团)腾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飞,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