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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与丁伟、董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丁伟,董超,吴玉芹,曹刚,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现住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袁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丁伟。被执行人:董超。被执行人:吴玉芹。被执行人:曹刚。被执行人:杨玉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伟、董超、吴玉芹、曹刚、杨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0)莱钢都证经字第128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0)莱钢都证经字第1282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阚洪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