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世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刑初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星,曾用名王欣欣,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宇平,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4月17日,因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6年8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星及其辩护人周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世星因屡次向伍某甲索要工资欠款1万元未果,遂起杀死伍某甲全家之意,预谋趁伍某甲不在家之际,先杀死伍某甲的妻子陈某乙和儿子伍某乙,再杀死伍某甲,并事先购买折叠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2015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世星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宋剑湖家园2幢乙单元201室,持折叠刀捅刺被害人陈某乙,趁陈某乙无力反抗之际又捅刺被害人伍某乙,陈某乙在王世星捅刺伍某乙时,逃至楼下小卖部求救,后又赶回家中欲救儿子伍某乙,王世星又持刀对陈某乙进行捅刺。经法医鉴定,伍某乙系遭他人持单刃刀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陈某乙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要求依法公正处理,未要求王世星赔偿。被告人王世星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本案系劳资纠纷引发,伍某甲在本案中具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王世星应从宽处罚;2、被告人王世星在案发后通知他人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来后积极配合警察抓捕,无反抗行为,且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王世星属间接故意杀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世星2013年来常打工,伍某甲为其外墙涂料粉刷的工头,打工结束后尚有部分工资未能结清。王世星索要一年多未果,于2015年4月15日从四川老家赶赴常州伍某甲家上门讨要剩余工资;经遥观派出所调解,4月19日伍某甲支付现金人民币一千元,另出具五千元欠条。嗣后,王世星仍心怀不满,在2015年4月22日14时许,趁伍某甲不在家之际,强行进入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宋剑湖家园2幢乙单元201室,用事先购买的折叠刀,捅刺被害人伍某乙心脏部位,致其死亡;捅刺被害人陈某乙胸部、背部、双腋下等部位。经法医鉴定,伍某乙系遭他人持单刃刀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陈某乙属重伤二级。案发后,王世星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抓捕。另查明,伍某甲、陈某乙系夫妻,伍某丙系二人之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一)证人证言证人郝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4月22日下午2点左右,有个男的到我家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个刮胡刀。水果刀是银色不锈钢,洛阳江汇牌,圆柱体刀柄,单刃两三公分宽,尖头,用红色塑料袋装的。买刀人短头发,黄色上衣。证人俞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武进遥观剑湖新街142号开一家沸点百货超市的,有折叠式的类似水果刀式样的小刀卖,印象中有一个小伙子来买过一把折叠刀。证人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居住在武进遥观剑湖街西区2幢乙单元202室,201隔壁。案发当天下午三点不到,听到楼下有女人喊“救命”,喊的很急促。后来看到对面201室的四川女的抱着她两岁的儿子从屋里往外走,嘴里还不停的喊救命。她头上和右边脸上都是血,小孩胸口也全是血,双手已经耷拉下来了,一点反应都没有,小孩的衣服让血浸透了。这时候屋里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大概三十多岁,听人说是女的老公工地上的人,听说他们之间有经济纠纷的。那个男的拽着那个女的往屋里面拖,我当时也吓坏了,没敢跟进去。过了不到半分钟时间我进去就看到那个男的把那个女的压在床上,用双手压在女的身上,不让女的动弹,她右手里有一把小刀(一把折叠的不锈钢小刀,全部打开大概15公分长)。那个男的两只手抓着女的两只手的手腕把女的压在床上,那个小孩被女的压在左边身子底下。小孩胸口位置血特别多,像是被小刀扎的,大概有4、5个洞的。后来楼下胖子店老板娘让她老公把小孩拉出来的,老板娘用手摸了小孩的脉搏,说没用了。那男的就说:这事你们管不了,小孩已被我杀了,你们报警吧。接着我们就退出201室的,我们出来就听到说有人已经报警了,具体谁报的警我也不知道。我们都在楼下等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我跟着警察又进了201室的。我进去的时候那男的已经被警察控制在了厨房间。我带着警察去卧室的,然后我抱那个小孩,胖子店老板娘抱那个女的一起坐警车去医院的。证人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宋剑湖家园139幢甲单元1楼车库开理发店。今天下午3点不到的时候,大概2点50几分,我在店门口看到有个女的喊救命,一边喊一边往前面的小超市跑,脸上都是血,身上也有血迹,嘴里还说要到那个小超市去打电话。我就在路边看着她,她从超市打完电话就往她住的那幢楼跑,超市里的人跟在她后面,她在前面说她小孩在楼上,有人要杀她的小孩,后面的人喊她不要上楼,但是她还是往家里跑了。她上楼之后还有几个人跟着上楼的,我也跟着过去一直站在楼下的。我看到这个情况于是就用自己的手机报警。一会警察过来之后,有人把那个女的和小孩抱下来的,当时小孩没有反应了,身上都是血,女的身上也有血的,然后她们都被送到医院去了。那个女的我只知道她住在小区的2幢。证人徐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剑湖西区开胖子店超市,案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听到外面一个女的喊杀人啦救命。我就从床上爬起来,看到我老公从4幢、2幢西边的弄堂里往北跑。我就跟过去,看到2幢乙单元的楼下有很多人,没人敢上去,理发店的老板娘正在打电话报警的。我一开始没看到喊救命的女的,我就和我老公上了楼,同时还有另外一个好心人也上了楼,我们几个先站在201室的店门口,大门朝西,进门就是客厅,东北角是厨房,厕所对着大门,南边是两间卧室。我和我老公走进了大门,看到东南角卧室门是开着的,卧室门口都是一滴一滴的血,很多,我就走到东南角卧室门口,床上有3个人都是头南脚北的,女的平躺在床上,有一个平头男子骑在女的身上,且用双手按住女的双手,女的一动不动,靠着这一男一女的西侧躺着一个小孩,呼吸很微弱,也没有哭声,左侧胸口有一大滩血,但血流的不多,胸口有一个2-3公分的刀口。我就对这一男一女说你们别吓着小孩,我先把小孩抱下去,那男的说小孩已经被我弄死了。那个女的就说小孩已经被他捅了几刀了。我小心把小孩拖到床的西侧。小孩的头是歪在一边的,一点呼吸也没有了,我就没再动小孩,走到了客厅。回头看到平头男子把那个女的也松开了。那女的侧着身,脸朝西,手里拿着一部绿色手机打电话,平头男子则站在床的东北角,不动也不讲话。过了一会我看没动静了就下楼了。警察来了后我和我老公还有另一人把那女的送到了警车上,202住户抱着小孩下了楼,我们跟警察一同送到了戚墅堰区医院。送过去的时候那个女的左手拿着手机,右手抓紧着一把刀,刀柄抓在手心,刀尖朝下。那个男子圆脸,平头,不太高165厘米左右,偏胖。证人余和生的证言笔录证实:下午2点30分的样子,我在胖子小店那弄柴火,听到有人喊救命,在店门口看到一个女子跑过来,脸上、身上有血。她进了我小店就去按电话机,还说有个男的在她家,小孩还在家里的,杀了人了,快点去救人。我看那女的按了半天都没反应,很紧张,就问了她要拨打的电话号码,是她老公的电话,她给了我电话就又跑回去的。我打通她老公的电话说你家出事了,你老婆身上血淋淋的,有个男的在你家,你赶紧打110。我挂了电话跟上去跑到剑湖西区2幢乙单元201室去的。房门开的,在里面东侧房间里的一张床上,那女的躺在床上,头朝南,她左侧她儿子也躺在那里,有个男的把那女的摁在床上,那个男的就朝我们讲你们打110,叫警察来,我老婆当时也进去的。我老婆徐某甲看了看那小孩不行了。那个男的还说你们抱去好了,已经被我捅死了。后来我们就退到房门门外,那个男的就从那女的身上站起来,脸背对着我们,我们站了一会就下楼去了。过了一会我又和甲单元的一个男的上去的,我们进去后看到那个男的已经站到南边的窗户那了。也不动,我们看了一会又下来了。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女儿徐某甲在剑湖西区10幢开了一家超市叫胖子店。今天下午3点不到的时候,我在看店,一名女子满脸是血,跑进我家超市,直接拿我家的公用电话打,打了两次都没打通。我也没讲话,后来正好我女婿过来,我就喊我女婿快点帮忙拨电话。那女的报电话号码,我女婿拨电话,还没打通那个女的就说电话是她老公的,快点喊我老公回家,小孩还在楼上的。之后这个女的就火速跑了出去,一边跑一边喊救命。我女婿拨通了后说他家出大事了,快点回来,快点报警,并告诉他小孩还在楼上的。我女婿讲完电话就出去追那女的。我女儿当时在里面睡觉的,听到声音也追了出去。后来我就把电话和地上的血迹都擦干净了,一直在看店了。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住的房子楼底下有一个胖子店小超市的。下午3点钟不到,我在家看股票的,听到有人喊救命,是个女声,我朝楼下看到有一个女的跑到胖子店超市里面去,找到胖子店的男老板,说他老公电话是多少,让他赶紧打电话给他老公,说什么杀人了,小孩还在家里的,然后就又往回跑了。胖子店夫妻俩跟在后面也跑过去。我也下楼的,等到警察来了,我才上去,看到有个男的在屋里,大概30岁左右,平顶,有点壮的,手上有血,一个手还用白色的布包好的,裤腿上还有很多血的,后来被公安带走了。我是跟胖子店夫妻俩去扶2幢乙单元201的那个受伤的女的,就是那个喊救命的女的。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为宋剑湖家园2-乙-101的住户。今天下午2点40分左右,我午睡刚起来就听到楼上传来咚咚的声音,一直有,以为是楼上夫妻吵架的,没在意,就出门接小孩了。回到家大概下午4点左右,家门口围了好多人和警察,我才知道出事了。我家楼上是201室,住了一家3口,男的四川人,有个儿子今年4岁。去年有一次在小区门口有人来找楼上人家要钱的,前几天有警察到他们家来的,也是有人来要钱才报的警。证人伍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陈某乙丈夫,有一个儿子叫伍某丙,2012年12月15日出生;下午三点左右知道家里出事,其与王世星还有部分工资没有结清。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为伍某甲丈母,案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知道女儿出事了;其也认识凶杀,跟伍某甲干过活。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王世星之前在伍某甲手下干活,伍某甲还欠部分工资没有付;伍某甲曾让其带5000元钱给王世星的母亲,这笔钱也在拖欠的工资里边;此次王世星来讨要工资,4月18号晚其协助调解没有成功,次日通过警察调解,由伍某甲先付1000元,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约定今年年底还钱。(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笔录证实:4月22日下午,我和儿子伍某丙在家,王世星要求进我家,我不让他进屋。王世星右手拿着一把刀捅我胸口,也记不清捅了我几刀,捅完后刀还插在我胸口上,他左手抓住我胸口衣领把我拽到我家主卧靠近窗口的床头柜边上,我拼命反抗,接着他用刀又朝我胸口捅了几刀,后把我按倒在地。王世星见我倒地不起去了隔壁房间,我起来跑到楼下,边喊救命边叫我家后面超市的老板帮我打电话叫我老公回家,还叫老板帮我报警。再回家时家门口有好多人,中间一个三四十岁的男的跟我进屋的,我看见我儿子仰面躺在床上,就跑上去抱我儿子的,王世星走出去跟外面的人说赶快报警,出人命了,又拿刀捅我的背,我就拼命把刀夺了回来。这时家里电话响了,王世星就走过去接电话,说伍哥你小孩已经被我捅死了,你老婆也快不行了,你快回来吧。然后王世星就走到厨房去了,后来警察就来的。后来我就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只记得我家后面的超市的老板娘陪我一起到医院的。另证实了丈夫伍某甲还欠王世星不到1万元的工资以及通过警察的调解先支付1000元、另外5000打张欠条的经过。(三)鉴定意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世星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对作案现场提取的所处血迹,伍某丙的血样及左手背擦拭物、右手食指关节擦拭物,王世星的血样及左右手指甲擦拭物、额部血迹、左面颊血迹,王世星衣物上的多处血迹,单刃刀表面擦拭物,伍某甲的血样,陈某乙的口腔拭子和红色手机擦拭物等检材和样本进行DNA检验及同一认定和亲子鉴定。检验意见:送检中心现场多处血迹和从王世星手指擦拭物与王世星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送检外围现场和中心现场多处血迹和从王世星长裤血迹、单刃刀擦拭物与陈某乙的口腔拭子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送检中心现场某处血迹和单刃刀表面擦拭物与伍某丙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送检伍某甲的血样、陈某乙的口腔拭子与伍某丙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符合亲子关系。陈某乙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陈某乙身体照片5张、CT片1张和常州七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和门诊病历)证实: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武公物鉴(法检)字(2015)457号,2015年8月4日作出。鉴定意见:胸背部、双侧腋下共留有19处瘢痕和3处色素改变,CT片显示“双侧液气胸,右肺压缩70%左右,左肺压缩50%左右”,陈某乙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对伍鸿鑫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系遭他人持单刃刀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乙、刁某、郝某、徐某乙辨认出王世星;王世星辨认其买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的地点、购买作案凶器折叠弹簧刀的地点、捅杀陈某乙及其儿子的地点、插土试刀的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和物证登记表、勘验制图和现场照片:勘验现场为宋剑湖家园西区2幢乙单元201室,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套型结构,大门朝西,南部西间为次卧,次卧南侧为一阳台,东间为主卧,北部西间为客厅,东间南半间为卫生间,北半间为厨房间。客厅西墙南端外侧为一防盗门和楼梯间相通,防盗门边缘距地面90公分处内侧面有一门锁,门锁表面有擦拭状血迹。紧靠单开门东侧有白色塑料袋,内有一彩色印花沾血T恤,客厅东南部地面较大范围有滴落状血迹,该血迹至客厅单开门东侧地面有成趟滴落状血迹。次卧东扇移门中部有抛甩状血迹。东墙南端处有1红色塑料袋,袋内有1剃须刀。次卧南部地面有一处血泊,血泊四周分布有擦拭状血迹及滴落状血迹,该血泊至次卧单开门南侧地面有成趟滴落状血迹。主卧写字台上有一黑色屏幕手机,单开门南侧地面有二处血泊,血泊四周均分布有擦拭状血迹及滴落状血迹。双人床中部北侧地面有擦拭状血迹,双人床南侧地面有一处血泊,至单开门南侧地面有成趟滴落状血迹。双人床中部枕头上侧有一黑色触摸屏手机,双人床床框架紧贴西边缘、距北边缘100公分处有滴落状血迹,棉被西、中、东部有浸染状血迹,双人床东部有浸染状血迹。厨房塑料盆边缘、西水池底部、锅盖边缘各有一滴落状血迹,锅盖上方有一菜刀,刀柄末端沾有血迹,灶台南侧有滴落状血迹,该血迹南侧有滴落状血迹。生物检材提取登记表、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王世星的血样、额部及左面颊血迹、双手指甲擦拭物、土黄色皮夹克、黑底白格长袖衬衣、黄色灯芯绒长裤、咖啡色皮鞋备检,检验过程中拍摄照片若干张。(五)物证折叠刀一把,杀人作案的凶器。(六)书证王世星的人口信息表、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杨家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王世星曾用名王欣欣、未掌握有违法犯罪记录。伍某丙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害人伍某丙的基本信息情况。结婚证,证实陈某乙与伍某甲系夫妻关系。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证实王世星、伍某甲发生债务纠纷和调解债务纠纷的情况以及本案发生时的报警情况。武进公安局遥观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该所对王世星和伍某甲之间劳资纠纷进行调解的情况。双方对欠款数额有争议,最后调解结果为当场给付现金1000元,剩余5000元打欠条并约定年底付清。另证实本案物证刀具的提取过程。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22日14时59分,被害人陈某乙报案称王世星到其住处持刀刺杀她和她儿子。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情况。火车票信息单,证实王世星2015年4月15日乘火车从重庆出发于次日到达常州。中国银行遥观支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单,中国农业银行遥观支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单2份,证实了伍某甲、陈某乙的银行账户状况,至案发前陈某乙账户存款人民币2万余元。(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世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当庭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供述内容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星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手持凶器捅刺二名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定性准确、事情清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多次捅刺被害人,直接追求死亡后果的故意明显,不属于间接故意;2、被告人王世星与伍某甲的劳资纠纷不能成为被告人杀人的必然理由,本案被害人陈某乙及其子与被告人王世星之间并无任何过错联系;3、被告人王世星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未逃离现场等候民警前来抓捕,也无抗拒抓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自首,但其为泄私愤,在本案中积极追求二人死亡的结果,事实也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行为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不能从轻处罚。故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林审 判 员 王佳代理审判员 马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