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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新兰与王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兰,王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24民初2849号原告:张新兰,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8********),汉族,住新昌县羽林街道王泗村下村*号,现住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东街***号。被告:王鑫,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5********),汉族,住新昌县羽林街道王泗村下村*号。原告张新兰与被告王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兰诉称:原、被告经恋爱于2015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再婚,江孝系原告前夫所生。原、被告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济独立,难以建立起夫妻应有感情,且在2016年4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也无和好可能,为此,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儿子江孝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王鑫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再婚,江孝系原告前夫所生。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尚未彻底破裂。2016年8月3日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江孝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家庭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双方之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只要双方能顾及家庭子女利益,相互信任、谅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新兰要求与被告王鑫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新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账号:-9008]。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