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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长生抢劫、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498号罪犯张长生,男,汉族,1958年6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2日作出(2004)哈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生犯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长生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2985.6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黑高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香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五年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992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香刑再字第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香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张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长生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长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该犯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长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长生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长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冯国富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