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142号原告:梁某,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葛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梁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