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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丁弢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弢,陈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弢,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小学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3月3日、12月3日、12月18日被原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原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月5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文,男,汉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高中文化,无业,住宣城市宣州区。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6日被原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原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弢、陈文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皖18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丁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陈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定罪量刑及对附带民事部分处理适当,上诉人丁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弢撤回上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林海审 判 员  曹 沂代理审判员  郭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