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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公安县麻豪口镇人民政府与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王东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安县麻豪口镇人民政府,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王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保161号原告:公安县麻豪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公安县麻豪口镇。法定代表人:高久虎,该镇镇长。被告: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镇永南街。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东方,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系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公安县麻豪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东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公安县麻豪口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公安县麻豪口镇人民政府并已向本院提交了本次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公安县麻豪口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南鑫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王东方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雷 玻审判员 张华翔审判员 孙 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