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天成与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成,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81民初1528号原告陈天成,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唐海,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南瑶���自治县人,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陈天成诉被告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标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海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2016年6月28日,原告通过QQ聊天向被告订购了一批电脑产品,金额共计5698元。随后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卡号:6*************)将货款5698元汇入被告的农行卡(卡号:6*************)。被告收到原告的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原告的朋友到广州岗顶百脑汇咨询,发现被告的公司根本不存在。被告收了原告的货款之后没有按时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二、由被告返还货款569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朋友介绍,知道被告在广州岗顶做电脑生意。2016年6月28日,原告通过QQ聊天平台,向被告订购了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人民币5698元。2016年6月28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的形式,从其招商银行卡(卡号:6*************)转账5698元货款到被告的农行卡(卡号:6**************)。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发货,后来连原告的电话都拒绝接听。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时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诉,请求依法处理。在诉讼中,原告放弃了第一、三项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返还货款569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QQ聊天记录、原告本人身份证、招商银行卡、转账记录查询、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以及本院向有关金融部门查询获得的卡号为6****************的农行卡的开户人、开户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信息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原告向被告订购了总金额为5698元的电子产品并预付了全部货款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原告交货,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货款5698元,并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陈天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黎标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