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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晓明与黄锦水、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明,黄锦水,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313-1号申请人:胡晓明。被申请人:黄锦水。被申请人:程华。原告胡晓明诉被告黄锦水、程华、潘永坡、余永朴、肖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晓明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锦水、程华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安庆市光彩大市场C-1-5#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申请人胡晓明所有的安庆市光彩大市场C-1-5#房屋;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锦水、程华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