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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石淑霞与邢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淑霞,邢志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416号原告石淑霞,女,汉族。被告邢志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立生(原告之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淑霞诉被告邢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石淑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