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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51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公司员工。2015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1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04360.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宣判后,对本案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被告人王某均未上诉,本案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对本案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刑初字第01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一鸣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王英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