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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8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乔玉成与迟逄德、青岛金王工业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玉成,迟逄德,青岛金王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620号原告乔玉成。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逄德,年龄不详。被告青岛金王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玉成与被告迟逄德、青岛金王工业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玉成撤回对被告迟逄德、青岛金王工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文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立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