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01民终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邓又明诉邓续明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978号吉01民终97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乙,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丙,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丙,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丁,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上诉人邓某甲、邓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丙、邓某丙、邓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某乙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李蓬勃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