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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1民终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邓又明诉邓续明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978号吉01民终97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乙,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丙,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丙,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丁,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上诉人邓某甲、邓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邓某丙、邓某丙、邓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某乙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李蓬勃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娟 来自: